笔者建议,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合作平台,创新国际合作机制,由中国发起,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为基础成员,共同成立政府间合作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在此组织协调下,共同开展对环中国海—印度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共同“家底”的普查,全面、系统摸清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遗存与保护现状、内涵与价值、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等基本信息,为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整体评估评价,为共同建立整体、系统的管理保护与价值利用制度、机制奠定基础,提供前提。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等现有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制度基础上,制定提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公约或协定。
建立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大区域政府间、非政府组织、相关学界之间的沟通、协作、协调机制,尤其是发挥相关民间国际组织的力量和国际相关学者、学术机构团体的“智库”作用。建立相关平台,研究制定出适用于本沿线区域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具有约束性的具体细化的制度机制、管理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具体贯彻实施,使之成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相关各界的共同行动指引。
建立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繁荣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共同培养服务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利用的国际化人才。
共同开发利用好中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资源,一方面共同打造国际海上丝绸之路遗产线路、廊道,共同发展、繁荣海洋文化遗产旅游,促进海上国际民间交流与人文往来;一方面共同打造出更多更好、更受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乃至全世界喜闻乐见的文化创意产品。共同讲好海上丝绸之路故事,共同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见证历史、激励当代、启示后人,促进中国和世界海洋文化的全面发展与繁荣。(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洋文化理论体系研究”(12&ZD113)阶段性成果)
作者:曲金良(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